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吳孟蓮
上聲請人因 張素盈 與 葉靜鵑 間修復漏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