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吳孟蓮
上聲請人因 張素盈葉靜鵑 間修復漏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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