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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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告 林仁傑 被告 林寬熙
林秀禔 林玉芳 被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易 被告 林世雄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法扶律師被告 林宗模
林韋佐 林采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秋云 被告 林張 惜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本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二編號1項內原所為「 林張惜冷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張惜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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