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凱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凱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凱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
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6年度簡字第8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6年度訴字第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7年度簡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7年度簡字第1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6年度簡字第2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7年度簡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首開6罪與末2罪嗣經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8月,並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7年1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43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43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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