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80號原告 陳協宏 被告 施海娣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陳協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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