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20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保蒼
被 告 莊和憲 即 羅和憲
被 告 莊雅筑 即 羅雅筑
兼前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羅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莊豐正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
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豐正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莊豐正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被告等
為其繼承人,已聲請限定繼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繼承系統表、查詢單及本院查詢表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到庭表示其已聲請限定繼承,無庸負擔被繼承人
莊豐正之債務云云,惟被告既為被繼承人莊豐正之繼承人,復未
為拋棄繼承,而僅聲請限定繼承,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
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其上開辯詞容有誤會,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
繼承被繼承人莊豐正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