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送達代收人  吳信賢
相 對 人 杰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上
法定代理人  陳麗滿   原住台北市○○區○○路○○號
相 對 人  尤志誠   原住 同.
相 對 人  陳麗萍   原住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杰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麗滿、尤志誠如
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杰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
麗滿、尤志誠負擔。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麗萍為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部分,移
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壹、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等前積欠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債務,經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
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再經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今聲請人受讓債權
後,擬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債務人,乃以相對人之公司
所在地、戶籍所在地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經郵遞分別遭以
「無此公司」、「招領逾期」、「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參、本件聲請人聲請向相對人杰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麗滿、
尤志誠為公示送達部分,業據其提出本院88執字第11721號
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附表、戶籍
謄本、存證信函回執等件均影本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函查
有關相對人陳麗滿有無在戶籍地址居住之事實,據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1年7月6日北市警士分戶字第101318
61100號函覆函表示:「查陳麗滿目前未居本市○○區○○
里○鄰○○路○○號」,因認聲請人對前開相對人三人聲請公
示送達部分,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另查,相對人陳麗萍之最後住所係設於「新北市○○區○○
路○○號8樓」,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
請人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
公示送達,始為合法,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伍、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件: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
中和中山路郵局存證信函第674號
一、寄件人:姓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鑫
詳細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
7樓
二、收件人:姓名:陳麗滿
詳細地址:台北市○○區○○路○○號
敬啟者:
一、高林實業(股)公司對台端之債權、擔保物權、其他從屬權
利及墊付費用,業已全部讓與怡信資產管理(股)公司,怡
信資產管理(股)公司再將上述債權全部讓與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公司,特依民法第二九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函知如
上。並請台端日後逕向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公司清償。
二、前述債權若已清償完畢,則請台端不必理會此信函,尚祈見
諒。
聯絡電話:00-00000000*134陳小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