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42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許瑋玲
林瓊芬
被 告 姜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表:
┌─────┬───────┬──────┬────────┐
│本金│利息起訖期間│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民國)│││
├─────┼───────┼──────┼────────┤
│94,386元│自95年7月16日│週年利率15.5│自95年8月17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200元│
││││之違約金│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