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77號
原   告  蘇炳煌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以國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慧玉 交付遺贈物等事件,原告起訴係依系
  爭建物課稅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惟本件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規定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
  訴時之市價,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
  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
  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二、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訴之聲明二請求
  遷讓系爭門牌號臺北市○○區○○路○○○號5樓(含頂樓加
  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
  段建物租金行情(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出租
  行情證明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
  ,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同時提出系爭房屋建物及坐
  落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俾利本院審核訴之聲明二之訴訟標
  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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