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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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原告黃○宏(姓名、住址均詳卷)
黃○元(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 李文德
李玉美 蔣昶志 蔣榮得 林窕萍 (姓名、住址均詳卷)翁○益(姓名、住址均詳卷)翁○銘(姓名、住址均詳卷)周○育(姓名、住址均詳卷)李○謙(姓名、住址均詳卷)李○騰(姓名、住址均詳卷)文○綝(姓名、住址均詳卷)黃○利(姓名、住址均詳卷)黃○興(姓名、住址均詳卷)黃許○如(姓名、住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采葳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忠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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