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瑞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私立 東林文理 短期補習班及高雄市私立東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道明 分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7,518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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