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己○
丁○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二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二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