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 陳王學令 被上訴人 陳新發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即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提出合於法定程式之上訴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並附具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5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