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雅婷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被告 張大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洪甯雅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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