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林芷伃
被 告 柯澄遠
柯惠津
王 迎
柯美 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