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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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林芷伃
被   告  柯澄遠
       柯惠津
      王 迎
       柯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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