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書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9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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