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吳金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學府龍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6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
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