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 馬小字 第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呂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4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下
午2時2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王耀煌
法官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