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38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