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禮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參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