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0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瑞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叁萬貳仟叁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