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駿逸被告李政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駿逸被告李政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