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減為9年6月,於民國92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2月);上開案件所處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46號裁定減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於92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90677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
7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8日法矯字第0980906777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