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5號原告基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連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3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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