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0、87號聲請人基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吳連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6年度上易字第1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為訴訟用,聲請許可交付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每次開庭之錄影及錄音帶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件係於106年11月7日宣示判決,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業經調卷查核無訛。聲請人遲至107年8月29日、107年10月16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六個月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