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鄭寧 債務人 高慧玲
一、債務人高慧玲、鄭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寧於民國99年12月至102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高慧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2,81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寧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高慧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慧玲、鄭│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22811│寧│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慧玲、鄭│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2811│寧│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