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告庚○○
壬○○
丙○戊○○癸○○子○○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五0六號買賣行為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竹山鎮菩段五0八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惟被告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己○○、辛○○、乙○與原告間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為無效,對原告及訴外人己○○、辛○○、乙○提起確認買賣無效訴訟,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六號民事事件另案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原告是否為共有人而得請求分共有物,係以本院前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六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為主文所示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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