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行及第四行所載「應自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應更正為「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