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連續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多次持槍犯案,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四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胡宏文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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