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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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0一四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代理人 白振佑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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