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利││號││││(新台幣)││期滿日│├─┼─────────┼─────────┼───────────┼────────┼────────┼──────┤│1│昱全大地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貳萬玖仟玖佰肆拾│GB八六四一四八│八十九年三月│││司 楊品錚 │行││肆元│九│三十一日│├─┼─────────┼─────────┼───────────┼────────┼────────┼──────┤│2│東寶工程企業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龍│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伍萬柒仟柒佰 陸拾│QC四二四七九三│八十九年四月│││司 李碧玲 │江分行││肆元│八│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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