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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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81號原告 彭黃金柳
鄭曾素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國智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3153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查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具狀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46萬0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是除了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外,尚4萬3153元未補足。爰命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