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2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榮凱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文榮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文榮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和解書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案發當時,基於對告訴人同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以簡訊之相同方式恐嚇告訴人,應屬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一成年具有社會經驗之人,不以理性方式處理糾紛,僅因細故,即接續對告訴人恐嚇,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有不該;復審酌其素行狀況、犯罪動機、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手段、情節;並考量其於警詢中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商、家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6111號被告文榮凱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文榮凱因細故對 呂宸鑫 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27日2時58分許、3時1分許,在臺南市區某處,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傳送簡訊,對呂宸鑫恫稱:「你今晚很棒,跟我拿了一萬,我會要你付出好幾倍,我會讓你知道不要再欺善怕惡了,我明天會處理,保不保的了你我就不知道了」、「明天我打電話給你麻煩你這麼有種的男人接一下,沒讓你滿地找牙我跟你姓」等語,使呂宸鑫心生畏懼。
二、案經呂宸鑫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文榮凱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呂宸鑫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檢察官蘇炯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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