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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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0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建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建賢於民國111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累計196,074元正未給付,其中188,108元為本金;7,17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建賢於民國111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累計284,807元正未給付,其中274,678元為本金;8,83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李建賢於民國111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累計80,985元正未給付,其中77,214元為本金;2,97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李建賢於民國110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03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累計16,777元正未給付,其中15,707元為本金;577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李建賢於民國110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累計105,855元正未給付,其中101,591元為本金;3,56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李建賢於民國110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累計59,492元正未給付,其中57,274元為本金;1,51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807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8108元李建賢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74678元李建賢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7214元李建賢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5707元李建賢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101591元李建賢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57274元李建賢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