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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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3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4書記官林建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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