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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