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油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慶鴻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3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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