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抗字第3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嘉義簡易庭於民國95年5月16日所為94年度嘉簡字第6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案係確認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瑜執字第九三七一號債權憑證無效,因該債權並無實質確定力及既判力,與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係二不同之訴訟標的自無所謂重複起訴之問題。原裁定徒以抗告人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而駁回,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抗告人於原審主張略以:相對人持有抗告人簽發之本票,發票日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票據號碼TH446378號,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三千元,到期日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並據此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發予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瑜執丑字第九三七一號債權憑證一份。因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執行理由存在,債務人得於執行程序進行中,提起異議之訴撤銷執行程序,系爭本票債權既不存在,則以此裁定之債權憑證亦無實質確定力。爰聲明求為判進確認被告持有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瑜執丑字第九三七一號債權憑證中之本票面額613,000元裁定債權不存在。
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九二七一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係主張請求確定雲林地方法院的債權憑證有債權不存在之原因(見起訴狀及原審95年5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並非確認系爭本票債權有不存在之訴,是兩件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原法院以抗告人於九十一年間,就系爭本票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經該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三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又經該院駁回上訴確定。抗告人係就已判決確定之同一法律關係再行起訴,抗告人再行起訴自於法不合,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惟本件訴訟標的既不相同,自無所謂重複起訴之問題。原裁定徒以抗告人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而駁回,尚有未合,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陳正昇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