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山
居南投縣○○鎮○○路000號(現於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住院中)指定辯護人 陳介山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山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患者,現於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慢性病房住院中,被告仍有明顯精神症狀,妄想內容尚未鬆動,宜持續住院治療,且其具有無預期性之攻擊傾向,縱然服用藥物仍難以確保被告之精神狀態穩定;又被告居住於慢性病房中,透過專責醫師、護理師照料及按時服藥,方能確保精神狀態保持穩定,若離開醫院,有高度可能因外在環境刺激、案件審理情節之提醒等激起被告之自我防衛與攻擊性,恐對其身體造成過大負擔,甚且可能因被告之無預警暴力行為造成戒護人員或其他陪同到庭人員之生命、身體危險,以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日草療社字第1100011277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林忠澤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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