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胤宏
許哲銘
林瑩軒
傅冠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潘柏愷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被告 吳明孝 上列被告龍胤宏、許哲銘、林瑩軒、傅冠瑋、潘柏愷及吳明孝等6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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