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52號抗告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茹宜 間因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足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扣除抗告人前已繳納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