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永和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港簡字第19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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