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夏雲虹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市○○段第145建號、豐原市○○段第236建號等2筆建物之稅籍資料或客觀約略價額。
二、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分割遺產。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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