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6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99年度審訴字第16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619號判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並定其應行有期徒刑11月,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99年10月12日送達於被告住所地,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後,應於99年10月25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99年10月25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