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告 謝宜璇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褚瑩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8,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