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陳恩民 李克欣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楊台清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