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俊傑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俊傑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林秋宜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田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