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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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再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57號再審原告 鄭金松 即鄭金松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即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何若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