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簡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易字第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謝美娟 被告即反訴原告 耿漢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原定民國113年9月12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