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簡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軒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承軒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蔡承軒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賭博罪。被告自民國110年間某日起,至111年5月20日止,接續上網至「CASH88」下注賭博財物,均係基於單一賭博目的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內接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間的獨立性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助長投機僥倖之不良風氣,所為實在不應該,但念及被告犯後已經知道承認犯行,以及犯罪動機、期間長短,還有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以作業員為職業,勉持的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515號被告蔡承軒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0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承軒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間某日至111年5月20日止,在其位於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000號住處內,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使用註冊帳號「joe830620」登入至賭博網站「CASH88」(網址:cash1788.com)進行線上簽賭、下注,並利用其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作為與該賭博網站賭金往來之賭博工具;賭博方式為老虎機、輪盤等電子遊戲類賭博遊戲,以匯錢兌換點數依該賭博項目押注點數,按押注項目賠率決定輸贏,與賭博網站對賭,若賭贏,則可獲得賠率所示獎勵點數,兌換回現金匯入上開帳戶;若賭輸,則點數悉數歸賭博網站所有。嗣為警獲報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承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查獲網站之單據處理匯款紀錄、會員管理系統後台登入紀錄、網站遊戲選項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檢察官劉景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凃乃如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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