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鄭子鴻
曾羿
許綺芳 湯文杰 趙彗妘
趙婉貞 賴俊傑 趙嘉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被告 朱立安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御朝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心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4萬9,90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返還予原告,查系爭房地及南投縣○○鄉○○村○○○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18-193地號土地,面積為594平方公尺)係原告向原所有權人 王先後 、王 李美雪王春智 等人購買,買賣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億8,000萬元,有原告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則本件前開交易價額扣除原告未請求返還之同段118-193地號土地現值,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億7,961萬3,900元【計算式:5億8,000萬元-(650元×594)=5億7,961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萬5,07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3萬5,168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34萬9,9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雅筑附表:編號不動產坐落地段地號、建號及門牌原告1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趙嘉翎2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巷00○0號趙嘉翎3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湯文杰4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巷00○0號湯文杰5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許綺芳6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巷00○0號許綺芳7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曾羿綾 8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巷00○0號曾羿綾9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賴俊傑10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巷00○0號賴俊傑11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趙彗妘12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巷00○0號趙彗妘13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趙婉貞14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巷00○00號趙婉貞15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鄭子鴻16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巷00○0號鄭子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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